(2015)潭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许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