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贾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任军,贾虎刚,贾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被执行人任军,男,被执行人贾虎刚,男,被执行人贾虎成,男,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任军、贾虎刚、贾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平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任军、贾虎刚、贾虎成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平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