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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康某、庄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刑初字第2号自诉人王某。被告人康某,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和解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