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与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刘勇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马静。委托代理人:王宜五。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沣惠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秋明。委托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勇。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福利厂)与被上诉人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原审被告刘勇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利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宜五、杜澄心,被上诉人新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宗起、赵立,原审被告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润公司一审起诉称:2012年7月11日,其获得名称为“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261645.X。其将上述专利技术应用于太极柔力球拍之后,生产出来的球拍一直处于行业的领先地位。但是自2012年7月开始,其发现福利厂在末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了太极柔力球拍,刘勇对侵权产品进行了销售,刘勇、福利厂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专利权,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勇、福利厂:1、立即停止侵犯新润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赔偿新润公司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527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福利厂答辩称:1、其生产的球拍的拍框都是由厦门市舒纳特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善意使用他人生产的拍框不构成侵权,特别是福利厂事先特别声明提出在结构上不能采用新润公司公开的专利技术特征,因此可以认定福利厂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构成侵权。2、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有公开的对比文件和在新润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的球拍为证。3、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工艺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综上,请求驳回新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刘勇答辩称:其是从福利厂进的货,共计110只球拍且已销售完毕,对于是否是侵权产品其不清楚,而且生产厂家是明确的,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奥泊隆(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发明人白榕。2011年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910261645.X。本国优先权数据为200920158396.72009.05.25CN。2012年7月11日,奥泊隆(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将该专利转让给新润公司。该专利现处有效状态。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中空的球拍框架,所述球拍框架由一体成型的一圆形的球拍框、一“V’’形的球拍颈和一球拍杆组成,所述球拍框的内壁为一光滑表面,且所述球拍框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所述球拍杆上缠绕柄皮形成一球拍柄,所述球拍框内侧壁开设有一圈豁槽,所述豁槽上设置有一安装豁口,通过所述安装豁口将一球拍面安装在所述豁槽内。权利要求4记载: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拍框、球拍颈和球拍杆部是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权利要求5记载: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维复合材料采用碳纤维与玻璃纤维的复合材料。权利要求7记载: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用碳布缠绕长直杆的过程中,在所述长直杆一侧设置与所述球拍框外侧壁对应的碳布加厚层。2013年11月21日,新润公司代理人与西安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城隍庙正街东排3号的店铺(门头显示“刘勇刀剑”字样),新润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柔力球拍六副,支付810元,并从该店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该柔力球拍标明的生产厂家是福利厂。西安市公证处对前述购买行为出具了(2013)西证民字第23621号公证书。刘勇对销售前述柔力球拍没有异议,福利厂亦认可该球拍系其生产。本案审理中,新润公司明确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4、5、7。刘勇、福利厂认可被控侵权产品与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5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但制作工艺与权利要求7不同,同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就此,福利厂提交有以下证据:陈玉平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平的书面说明、陈玉平在第一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使用的球拍、赵文新身份证复印件、赵文新参加第一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现场照片、赵文新在此次大会上使用的拍子、第一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柔力球交流活动秩序册、项目指定用拍名册、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证明。新润公司认为前述证据不能支持福利厂的主张,一是陈玉平、赵文新作为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证;二是部分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三是作为现有技术提交的柔力球拍的拍面是可更换的,拍面上的时间未必是球拍生成的时间;四是新润公司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为2009年5月25日,福利厂提交的球拍使用时间为2009年7月,但对于优先权文件,新润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新润公司系涉案专利“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专利号为ZL200910261645.X)的专利权人,专利费已按期缴纳,涉案专利处在合法有效状态,新润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适格。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及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新润公司主张保护的范围是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l、4、5、7,刘勇、福利厂认可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4、5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但主张属于现有技术,由于福利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刘勇、福利厂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新润公司还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制作工艺落入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刘勇、福利厂亦不认可,本院对新润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由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5的保护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刘勇、福利厂销售、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新润公司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的侵害。新润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规定。由于刘勇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福利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刘勇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福利厂的赔偿数额,新润公司请求50万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鉴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本院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万元。判决:一、被告刘勇、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赔偿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损失3万元;三、驳回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3元,由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053元,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1800元。福利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56号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新润公司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新润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与新润公司技术相同的拍子已经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了,应当成为公知技术。法院认定不能证明“在申请曰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是不正确的。所谓技术的公开,莫过于对销售厂家的公开,真正的大众使用者不关心球拍的壁薄厚问题。被上诉人与专利权人奥博隆公司是关联企业,奥博隆公司在2009年8月到仅此一家能生产碳素柔力球拍的疏东杰的公司订购碳素柔力球拍,但在这之前疏东杰已给自己的公司和椿树、斯伯特、韩庆(个人)等4家生产了碳素柔力球拍,并向全国销售。当年国内所有生产销售柔力球拍的厂家只有7家,已经委托疏东杰进行生产的就占到50%以上。2009年7月第一届全国老年人健身大会上所销售的碳素柔力球拍就是实证。被上诉人始终提供不出优先权证明文件,福利厂到专利局也查询不到该优先权文件。新润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新润公司的专利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属于合法有效专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2、福利厂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不能成立。福利厂提供的证据所描述的产品与其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明显不同。刘勇未提交答辩意见。二审期间福利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专利说明书1份(曾广辉),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2、专利说明书1份(康占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3、专利说明书1份(白尧嘉),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4、专利说明书1份(唐可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5、专利说明书1份(张利民),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6、涉案专利申请阶段相关文件1份,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7、公证书1份,来源于公证处,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8、“斯伯特”球拍及证人陈玉平、谢彩霞(出庭)、赵文新(出庭)证言,一届全国老人体育健身大会材料,来源于证人、老年人体育协会,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9、唐可可(出庭)证人证言及球拍,来源于案件人,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10、合同1份,来源于唐可可与兴东杰签订,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11、合同1份,来源于兴东杰与云南省体育培训学校签订,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12、网页、专利证书(唐可可),来源于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证明实施现有技术。新润公司质证意见:福利厂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专利系不锈钢材质制作柔力球拍,与被侵权专利碳纤维材质不具有可比性。证据2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专利系采用铁材质制作的柔力球拍,与被侵权专利碳纤维材质不具有可比性。证据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系关于网球拍的专利法,与被侵权专利碳纤维材质柔力球拍不具有可比性。证据4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专利采用塑料制作柔力球拍,与被侵权专利碳纤维材质不具有可比性。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张利民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技术特征之一拍框断面薄厚均匀,与被侵权专利产品拍框断面外侧厚内侧薄的特征明显不同,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该证据进一步证明被侵权专利技术所获得的专利超越了现有技术,否则,国家专利局不可能在2009年6月15日刚刚受理张利民“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专利申请(2009年7月7日授权公告),又于2009年12月18日受理了奥博隆(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专利申请(2011年8月24日授权公告),也充分说明碳纤维柔力球拍“外侧厚内侧薄”并非制作碳纤维柔力球拍的“一般常识”。证据6关联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证明奥博隆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国家专利局以上述证据作为对比文件提出的审查意见,最终被授予了专利权。进一步证明被侵权专利超越现有技术。证据7真实性认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促使的标的物是“胜利”牌羽毛球拍,与被侵权专利碳纤维柔力球拍不具有可比性。证据8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与书面证言不一致。其提供的球拍“拍框”与“拍面”是属于随意拆卸更换的,拍面上无论盖什么印章或谁签字注明时间,都无法证明拍框的生产时间。证据9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书面证言表述不一致,其提供的球拍“拍框”与“拍面”是属于随意拆卸更换的,拍面上无论盖什么印章或谁签字注明时间,都无法证明拍框的生产时间。证据10、1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疏东杰在一审阶段伪造证据,故提交的与疏东杰有关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证明效力,即便合同是真实的,合同中并没有描述所要加工产品的任何技术特征,根本谈不上成为被侵权专利技术的现有技术。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网络证据并非公证取得,无法保证真实性,即便真实其记载的内容是关于羽毛球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被控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唐可可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刘勇对福利厂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本案证据的分析认定:福利厂提交的证据1经对比区别在:1、被侵权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球拍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内壁为一光滑表面,该专利未进行描述;2、材质不同该专利材质为不锈钢,被侵权专利为碳纤维复合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被侵权专利申请时将此专利作为对此,经被侵权专利原专利人修改权利要求书后,被授予专利权。证据2康占良专利,经比对区别在:1、该专利球面安装在上拍体上,上拍体通过三通与下拍体的一端连接成一体,下拍体的另一端与把手连接。而被侵权专利球拍框架由一体成型的一圆形的球拍框、一“V”形的球拍颈和一球拍杆组成;2、该专利下拍体采用铁金属精制而成,被侵权专利为碳纤维材质。证据3白尧嘉专利,经对比区别在:该专利为网球拍,被侵权专利为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证据4唐可可专利,区别在:材质不同该专利为塑料材质,被侵权专利为碳纤维复合材料。证据5张利民专利,区别在:被侵权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球拍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内壁为一光滑表面,该专利未进行描述。证据6无法证明涉案专利实施现有技术,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7公证书保全的产品是胜利牌羽毛球,不能说明被侵权专利实施了现有技术,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8、9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所持球拍上拍面上虽有签名,但该拍面是可拆卸的,不能证明拍面签名时间与球拍系同一时间的物品,上述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证据10、11不能证明被侵权专利实施现有技术,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12网页记载羽毛球与涉案专利权无关联性,不予确认;唐可可专利,经对比区别:该专利合金拍体由上、下两个相同的半拍体对合固定而成,半拍体由一体设置的环形拍框部分、倒三角形拍杆部分和拍柄部分构成。被侵权专利球拍框架由一体成型的一圆形的球拍框、一“V”形的球拍颈和一球拍杆组成,球拍框的内壁为一光滑表面,球拍框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另查明,福利厂提供的曾光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124354.8,申请日2006年7月7日,权利要求书记载4项权利要求:1、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包括:上拍体、下拍体和拍面,上拍体的内环面上延圆周面开有槽,其特征在于,上拍体的结构断面为带有开口的圆环形,拍面的外圆周上带有环状凸棱,拍面通过该凸棱卡接安装在所述上拍体上,所述拍面的直径略大于所述上拍体内环的直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拍面上开有呈辐射状分布的圆孔,该圆孔的直径由所述拍面的圆心向外依次递增。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凸棱上设有一个以上的缺口,所述槽上开有与该缺口相适配的安装孔。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拍体和下拍体采用不锈钢一体制成。康占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520016149.5,申请日2005年4月15日,权利要求书记载4项权利要求:1、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包括球面(5)、把手(6),其特征在于球面(5)安装在上拍体(1)上,上拍体(1)通过三通(2)与下拍体(3)的一端连接成一体,下拍体(3)的另一端与把手(6)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拍体(1)的横截面为圆形,且上拍体(1)的内环面上设有凹孔(4)。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通(2)为两个。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拍体(3)由两个有一定弯度的支架组成。白尧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081431.6,申请日2006年2月27日,权利要求书记载5项权利要求:1、碳纤维复合材料网球拍,具有网线交织成的拍面、由树脂材料包裹碳纤维带构成的骨架组成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的拍框,其特征在于:碳纤维复合材料拍框的手柄部外周套装管状的轻质合金手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网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合金手柄是用粘胶接合在碳纤维复合材料拍框的手柄部外周。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网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合金手柄是一体成型在碳纤维复合材料拍框的手柄部外周。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网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合金手柄上刻有装饰孔,该装饰孔被碳纤维复合材料拍框手柄部外周对应的部分所填充。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网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合金手柄是用铝合金或铝钪合金或铝镁合金或钛合金制成的。唐可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420090949.7,申请日2004年10月12日,权利要求书记载权利4项:1、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包括塑料拍体和拍面,所述的塑料拍体包括一体设置的拍筐和拍柄,所述的拍面设置在所述的拍筐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料拍体由对称的上、下两个半片超声波对合焊接而成,在上、下两个半片的合缝面上沿所述的拍筐和所述的拍柄的设置有减重槽,在所述的减重槽与所述的拍体的外表面之间的所述的合缝面上设置有焊接槽,所述的焊接槽的宽度为0.8mm~1mm,所述的焊接槽的外侧与所述的塑料拍体的外表面的距离为0.8mm~1.2mm,超声波焊接面至少设置在与所述的减重槽一边相邻的合缝面上。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超声波焊接面设置在所述的焊接槽的外侧与所述的焊接槽之间的合缝面上。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超声波焊接面设置在所述的焊接槽的内侧与所述的拍面边缘之间的合缝面上。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焊接槽的外侧与所述的塑料拍体的外表面的距离为1.0mm。张利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0920111523.8,申请日2009年6月15日,权利要求书记载7项权利要求:1、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包括拍体(1)和拍面(2),拍体(1)包括拍框(3)、拍杆(4)和拍柄(5),拍面(2)设置在拍框(3)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框(3)、拍杆(4)和拍柄(5)为碳纤维一体化一次性流线成型设置;所述拍框(3)为结构断面带有用于卡住拍面(2)的槽(6)的圆环形,所述拍框(3)内侧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装拆拍面(2)的凹槽(7)。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槽(6)的宽度为1.2-1.5mm。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框(3)、拍杆(4)和拍柄(5)内部均为空的。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7)为U形、V形或C形。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7)设置在拍框(3)内侧近拍杆(4)的一端。6、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拍柄(5)的末端设置有后盖(8)。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碳纤维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拍柄(5)上设置有柄皮缠绕带(9)。唐可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101611.1,申请日2005年4月15日,权利要求书记载9项权利:1、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包括合金拍体和橡胶拍面,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合金拍体由上、下两个相同的半拍体对合固定而成,所述的半拍体由一体设置的环形拍框部分、倒三角形拍杆部分和拍柄部分构成,所述的拍框部分设置有拍面固定槽,所述的半拍体上设置有安装定位机构。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定位机构包括设置在所述的拍框部分内侧面上的定位孔和定位销,所述的定位孔的中心和所述的定位销的中心相对于所述的半拍体的中轴线左右相互对称,所述的定位孔与所述的定位销相互插接配合。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框部分内侧面上设置有两个所述的定位孔和两个所述的定位销。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杆部分一侧设置有一个螺丝沉孔,所述的拍杆部分的另一侧的内侧面上设置有螺丝固定座,所述的螺丝沉孔的中心与所述的螺丝固定座的中心相对于所述的半拍体的中轴线左右相互对称,所述的螺丝沉孔与所述的螺丝固定座通过自攻螺丝连接,所述的合金半拍体的对合端面上设置有粘性材料层。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丝沉孔上设置有螺丝盖帽。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柄部分为拍柄连接杆,所述的拍柄连接杆设置有固定孔,所述的拍柄连接杆外设置有对合的握手柄,所述的拍柄连接杆上设置有凸环,所述的握手柄内设置有环形凹槽,所述的凸环与所述的环形凹槽配合,所述的握手柄与所述的拍柄连接杆之间设置有螺接机构,所述的螺接机构设置在所述的固定孔上。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柄部分为握手柄,所述的握手柄上设置有螺丝固定机构。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握手柄外设置有硅橡胶柄套。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框部分从顶端到所述的拍杆部分逐渐加宽。上述专利与ZL200910261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中空的球拍框架,所述球拍框架由一体成型的一圆形的球拍框、一“V’’形的球拍颈和一球拍杆组成,所述球拍框的内壁为一光滑表面,且所述球拍框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所述球拍杆上缠绕柄皮形成一球拍柄,所述球拍框内侧壁开设有一圈豁槽,所述豁槽上设置有一安装豁口,通过所述安装豁口将一球拍面安装在所述豁槽内。权利要求4记载: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拍框、球拍颈和球拍杆部是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权利要求5记载: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其特征在于:所述碳纤维复合材料采用碳纤维与玻璃纤维的复合材料。上述专利经与被侵权专利“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专利号为ZL200910261645.X)对比:与曾广辉专利对比:1、被侵权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球拍外侧壁厚大于内侧壁厚度、内壁为一光滑表面,该专利未进行描述;2、材质不同该专利材质为不锈钢,被侵权专利为碳纤维复合材料。与康占良专利对比:1、该专利球面安装在上拍体上,上拍体通过三通与下拍体的一端连接成一体,下拍体的另一端与把手连接。而被侵权专利球拍框架由一体成型的一圆形的球拍框、一“V”形的球拍颈和一球拍杆组成;2、该专利下拍体采用铁金属精制而成,被侵权专利为碳纤维材质。与白尧嘉专利对比:该专利为网球拍,被侵权专利为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与唐可可专利对比:材质不同该专利为塑料材质,被侵权专利为碳纤维复合材料。与张利民专利对比:被侵权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球拍外侧壁厚大于内侧壁厚度、内壁为一光滑表面,该专利未进行描述。与唐可可专利对比:该专利合金拍体由上、下两下相同的半拍体对合固定而成,半拍体由一体设置的环形拍框部分、倒三角形拍杆部分和拍柄部分构成。半拍体上设置有安装定位机构。被侵权专利球拍框架由一体成型的一圆形的球拍框、一“V”形的球拍颈和一球拍杆组成,球拍框的内壁为一光滑表面,球拍框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被侵权专利“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专利号为ZL200910261645.X)与福利厂提供谢彩霞、赵立新、唐可可、李受英、陆莉明使用的球拍对比:部分球拍拍面虽签署的日期为2009年7月20日,但因上述球拍与拍面可拆卸,拍框无生产日期,不能够证明上述球拍使用于被侵权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福利厂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经比对,福利厂提供的证据与被侵权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无法证明被侵权专利球拍框外侧壁厚度大于内侧壁厚度、内壁为一光滑表面为现有技术,不能充分证明被侵权专利权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福利厂提供的证据不足,其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福利厂认可被控侵权产品与ZL2009102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5的技术特征相同。由于被控产品落入ZL2009102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5的保护范围,刘勇、福利厂销售、生产被控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新润公司ZL2009102645.X“一种一体式太极柔力球拍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刘勇能够证明被控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确定赔偿额30000元,较为适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