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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康明与张显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康明,张显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丽龙保字第7号申请人:吴康明。被申请人:张显应。申请人吴康明因与被申请人张显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显应在龙泉市河里电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XX%股份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康明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显应在龙泉市河里电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XX%股份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