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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森祥与林瑶武、周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森祥,林瑶武,周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徐森祥,农民。被执行人林瑶武,农民。被执行人周雪琴,农民。徐森祥与林瑶武、周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森祥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林瑶武、周雪琴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瑶武、周雪琴下落不明,位于江山市区城中路93幢405室房屋抵押在农商银行,现被执行人林瑶武、周雪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森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6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