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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守建与李守军、李守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守军,李守民,李守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军,市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民,市民。委托代理人:李继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建,市民。委托代理人:刘逢松,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守军、上诉人李守民因与被上诉人李守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