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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贾宏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李维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腾祥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宏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李维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腾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贾宏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仕映,呼图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团结北街23号。负责人:夏明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春艳,女,汉族。被告:李维峰,男,汉族。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腾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小区韶山路。本院审理的原告贾宏勇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被告李维峰、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腾祥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宏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宏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已减半收取),合计3055.8元,由原告贾宏勇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人民陪审员 张 占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