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34)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凤鸣酒业有限公司,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凤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桥东河滨商场。法定代表人张小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宁龙,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强,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胜达汽修旁)红帽子保洁。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凤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