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尹顺利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波、王远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顺利,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波,王远霆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尹顺利,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浦军,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波,男,成年人,汉族,个体户。被告王远霆,男,成年人,汉族,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顺利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波、王远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尹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婧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