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万娟诉唐子豪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娟,唐子豪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田万娟,女,汉族。被告唐子豪(曾用名唐致馗),男,东乡族。原告田万娟诉被告唐子豪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万娟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出庭作证,被告唐子豪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唐子豪来到原告所承包的位于本区永昌路美食街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决定自选号码后连续投注,但未预交购彩票款。当投注到720注时,被告称其出去一会儿,让原告继续帮他投注。原告遂按被告选定的号码又投了480注。由于彩票机余款不足,原告停止了投注。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予以结账,但被告以没有中奖为由,拒绝付款。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200注彩票款2400元。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唐子豪来到���告所承包经营的位于本区永昌路美食街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决定自选号码后连续投注,但未预交购彩票款。当投注到720注时,被告称其出去取点钱,让原告继续帮他投注。原告遂按被告选定的号码又投了480注。由于彩票机余款不足,原告停止了投注。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予以结账,但被告以没有中奖为由,拒绝付款。另查明,位于本区永昌路美食街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系张鹏所申请开办,2014年11月28日张鹏将该站承包给原告予以经营。福利彩票每10分钟一期,每注2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代销证》、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福利彩票37张、移动电话通话详单,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词,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唐子豪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赊购福利彩票720注,以及委托原告代其购买480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之后被告以未中奖为由拒付彩票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彩票价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子豪支付原告田万娟福利彩票款2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毳代理审判员 李忆菲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记员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