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