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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陈晓东,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诉被告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50元由原告陈晓东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