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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万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47号原告万某,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管俊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万某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上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