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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贵兴与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兴,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何贵兴,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德先,任村委主任。原告何贵兴与被告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庄村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贵兴、被告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及村委会主任邢德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30日我去被告孟庄村委要帐,要求还原来借的款,村会计与村主任商量说还款,现在没有,只好给你换换约结结息再转为借款,金额为98840元。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请求依法追回。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2007年5月30日收款凭证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9884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被告辩称,借了2万元属实,至于哪一年我不太清楚,根据村里情况,村里也没收入。乡里给的办公经费仅7000元,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孟庄村委未提交相关证据。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庄村委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元,2007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孟庄村委借原告何贵兴本金为20000元、利息为78840元,合计98840元。被告孟庄村委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收款凭证2007年5月30日何贵兴收贵兴村委借款换约转贷月息1.5%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98840玖万捌仟捌百肆会计王金成交款人何贵兴”。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借款,被告未能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何贵兴与被告孟庄村委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为20000元、利息为7884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因被告孟庄村委欠原告本金为20000元,2007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前2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为30700元。本案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贵兴本金为20000元,2007年5月30日前利息为78840元,2007年5月30日到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30700元。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唐河县郭滩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志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