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郫县鹏基石业工艺制造厂与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郫县鹏基石业工艺制造厂,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262号原告成都市郫县鹏基石业工艺制造厂。住所地:郫县团结镇平安村。负责人杨玲丽,厂长。委托代理人后红梅,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县鹏基石业工艺制造厂(以下简称“鹏基石业”)与被告四川广禾千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基石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鹏基石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县鹏基石业工艺制造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