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