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少珠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珠,赖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456号原告:王少珠。被告:赖培中。王少珠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少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少珠到庭参加诉讼,赖培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少珠起诉称:赖培中于2014年5月18日向王少珠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后赖培中至今未归还。故起诉请求判决:赖培中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王少珠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王少珠与赖培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2014年5月18日借条一份,以证明赖培中向王少珠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赖培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赖培中未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赖培中因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2月份向王少珠借款,并于2014年5月18日向王少珠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此后,赖培中向王少珠支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王少珠与赖培中之间存在合法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保护。赖培中欠王少珠借款50000元,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王少珠随时有向赖培中主张还款的权利,赖培中应予偿还。王少珠对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支付的5000元款项,应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赖培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少珠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二、驳回王少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少珠负担25元,赖培中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