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莳蔚与邱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莳蔚,邱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刘莳蔚,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告邱昆伟,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莳蔚与被告邱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莳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莳蔚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