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黄某。原告覃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黄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