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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保石诉被告蒋春选,长葛市日月神车桥有限公司,朱广伟,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石,蒋春选,长葛市日月神车桥有限公司,朱广伟,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张保石,男,1972年3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春选,男,1973年1月3日生。被告长葛市日月神车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春选。委托代理人贺耀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伟,男,1968年4月4日生。被告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首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石诉被告蒋春选、长葛市日月神车桥有限公司、朱广伟、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20元,由原告张保石承担。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家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