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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世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潘明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兆延、王成,该社职工。被告陶世斌,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受理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秉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