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县双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泸县双通物流有限公司,自贡市恺帝建材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436-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莹,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县双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雪,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恺帝建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王井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9048643-4。法定代表人:曾家深,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宜宾市贵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县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332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