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轩与被告王海炎、刘咏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轩,王海炎,刘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99-2号原告王轩,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王海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刘咏梅,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轩与被告王海炎、刘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预告登记权人为被告王海炎的位于岳阳楼区望岳路办事处望岳社区房屋一套(测量号为xx,登记证明号为xx,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预告登记权人为被告王海炎的位于岳阳楼区望岳路办事处望岳社区房屋一套(测量号为xx,登记证明号为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