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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玉刚与王军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刚,王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刚。被执行人王军亮。申请执行人吴玉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军亮给付案件款7527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军亮将案件款4200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33274.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