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卫明与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1号本院对原告李卫明诉被告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铜兴公司”全部补正为“恒兴公司”。审 判 长 孙国兵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