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卫明与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1号本院对原告李卫明诉被告铜陵恒兴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铜兴公司”全部补正为“恒兴公司”。审 判 长  孙国兵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