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桂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792号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月华大街8-A号202。法定代表人徐宗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健,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付桂云,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