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汪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殷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晏贵先代理审判员 殷 梦人民陪审员 邱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传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