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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汪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殷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晏贵先代理审判员  殷 梦人民陪审员  邱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传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