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柯忠飞与林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忠飞,林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柯忠飞。被告:林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忠飞诉被告林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忠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忠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6元,减半收取4933元,由原告柯忠飞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植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