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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袁以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