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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邓某甲,女,生于1985年5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邓某乙,女,生于1961年5月6日,农民,系邓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邓某甲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邓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