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邓某甲,女,生于1985年5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邓某乙,女,生于1961年5月6日,农民,系邓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邓某甲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邓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