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薛某一、薛某二、薛某三诉薛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一,薛某二,薛某三,薛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薛某一,女,1948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薛某二,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薛某三,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某,女,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一、薛某二、薛某三与被告薛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一、薛某二、薛某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