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万启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万启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王春林,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万启常,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万启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春林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林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林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卫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