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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万启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万启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王春林,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万启常,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万启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春林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林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林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卫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