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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赛尔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郭道传,崔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4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事彪。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赛尔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爱珠。被执行人郭道传。被执行人崔爱珠。申请执行人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赛尔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郭道传、崔爱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岳民初字第05890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18号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厂房101房产(产权证号:7110885**)及被执行人郭道传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河背村东北角颐林雅院8栋5C号(产权证号:3000591911,郭道传所占50%份额)房产。本案已经审理后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18号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厂房101房产(产权证号:7110885**)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郭道传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河背村东北角颐林雅院8栋5C号(产权证号:3000591911,郭道传所占50%份额)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