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温某,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股干部。被告陈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李邦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