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拓与被执行人杨金伟、杨晓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拓,杨金伟,杨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347号申请人崔拓。被执行人杨金伟。被执行人杨晓慧。申请人崔拓与被执行人杨金伟、杨晓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