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俞建明与朱建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明,朱建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俞建明。委托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49279。原告俞建明与被告朱建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俞建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建明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明撤回对被告朱建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俞建明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