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霞诉被告马会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马某某,女,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艾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