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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兴杰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杰,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29号原告:李兴杰。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恒隆街3号。负责人:苏学彬,总经理。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283号2-3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杰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兴杰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杰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