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方长与胡代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长,胡代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郭方长,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被告胡代洪,男,汉族,住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88号6幢88号6幢2单元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方长诉被告胡代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方长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方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方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方长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仅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