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水秀与被执行人魏壁川劳动争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秀,魏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水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福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壁川,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水秀与被执行人魏壁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下同)12497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揭榕法执字第24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本案债务减为65000元,并分二期付还,即2015年6月29日付还20000元(已理楚),同年8月29日前付还4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子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