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东营瑞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瑞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东营瑞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以西、广兴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隋新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开发区经三路以东、广兴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胥光远,主任。原告东营瑞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垦利管委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瑞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22元,减半收取669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全刚审 判 员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