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岳阳康达骨伤医院与刘杨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康达骨伤医院,刘杨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87号原告岳阳康达骨伤医院,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桂志红,董事长。被告刘杨山,男,x岁,住x。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岳阳康达骨伤医院与被告刘杨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阳康达骨伤医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康达骨伤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岳阳康达骨伤医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