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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春财与关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财,关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赵春财,男,1967年12月10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关丽伟,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财诉被告关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财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赵春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学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