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南岗区花园街12-8号芒果快捷宾馆201房间有人闹事,民警李某某、梁某某到现场出警,在核实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身份过程中,三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撕扯、殴打民警李某某,致李某某胸部、头部受伤,警服被撕坏。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李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张某甲、张某乙当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伤情诊断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南岗区花园街12-8号芒果快捷宾馆201房间有人闹事,民警李某某、梁某某到现场出警,在核实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身份过程中,三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张某甲、张某乙撕扯、殴打民警李某某,致李某某胸部、头部受伤,警服被撕坏。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李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张某甲、张某乙当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现张某甲、张某乙已得到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5年3月30日凌晨1时15分许,民警接到南岗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指派称,燎原派出所民警在南岗花园街12-8号芒果旅店201房间出警过程中被三名男子妨害公务,需要民警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三名醉酒行为人及燎原派出所出警民警李某某、梁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证据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是南岗公安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2015年3月30日零时56分,他在所内值班时接到110指令。称在南岗区花园街芒果宾馆内有人闹事,随即他与同事梁某某出警。到现场后了解有三名醉酒男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在入住宾馆时没有出示身份证,且也没交房钱,在服务员带三人看201房间时,三名男子进屋倒头就睡。服务员领他和梁某某到201房间,看到三男子在床上睡觉。梁某某就叫醒其中一名男子王某某告知其他们是派出所,并询问是否带身份证,王某某称带了,梁某某让其出示,王某某找了半天没有找到,然后称你们警察不是带仪器了吗,查一下不就行了。梁某某说没有这种仪器,需要你回派出所核实,王某某当时表示可以,他就叫另两名男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说没有,梁某某要带其回派出所核查一下。张某甲就开始谩骂梁某某,他上前拽张某甲的胳膊,张某甲又谩骂他,并对他撕扯,将他警服上面的扣子都拽掉了,当时要强行带张某甲离开现场的时候,张某乙和王某某又上来对进行阻拦。这时张某甲用拳头照他头部就两拳,他将其制服。张某乙上来就抱着他将他抡倒在床上,并用拳头捶他胸口不让他靠前。这时张某甲用脚踹他胸部一脚。张某乙用手连推带捶把他捶到靠墙,并说警察打人了。张某甲又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拳,之后被王某某拉到靠窗台的位置对他谩骂。他就开始打电话叫增援,没过几分钟同事林杨和王晓春就到达现场。张某乙说好好商量不行,咱就整,并让张某甲骂他们。张某甲就骂林杨,这时陆续增援的同事都到了,将这三名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证据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他与李某某是同事,2015年3月30日零时56分,接110报警称,他和李某某到南岗区花园街12-8号芒果宾馆出警执行公务时,三名醉酒男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对他俩谩骂和殴打,张某乙、张某甲殴打李某某。证实的内容与李某某证实基本一致,能够相互认证证据四、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他是芒果宾馆的吧员,2015年3月30日零点多,他在宾馆值班,有三名客人住宿没交钱还没有身份证登记,王某某说没钱,你就报警吧,他就报警了。警察到了以后,他领警察到201房间,三人都在床上躺着,警察说是派出所的,让他们出示身份证,光着上身的王某某起来找没找到,张某甲躺在床上对警察的问话爱搭不理的,说警察算个球,还骂警察,张某甲用拳头打警察头部,还用脚踹警察(具体什么位置没看见),张某乙也上来拽警察的衣服,王某某拦着警察但是没看见其动手打警察。戴眼镜的警察转身告诉他赶紧给派出所打电话派人来,他就下楼给派出所打电话去了,后来来了不少警察把他们三个都带上警车拉走了。证据五、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在南岗区花园街附近的一个宾馆里,因为当时喝多了,具体什么宾馆不记得了,和朋友张某甲、张某乙一起。就记得当时警察进屋了,后来的事情就都不记得了,再后来就被警察开车拉到派出所。他什么也没做,警察让他干什么就干什么了。当时警察要检查身份证,他找不到了,所以警察要带他走。不知道当时张某甲、张某乙有没有辱骂殴打警察。证据六、伤情诊断书:李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证据七、行政处罚文书材料:2015年3月30日9时10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新建派出所对王某某的阻碍公务行为行政拘留十日。证据八、民警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张某甲、张某乙亲属多次找其赔礼道歉,表示谅解。证据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证明:二被告人的身源,均无前科劣迹。证据十、光盘一张:2015年3月30日燎原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梁某某执法记录仪出警录像,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十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因为王某某的姐夫要装修房子,2015年3月29日他和张某乙帮王某某买装修房子的材料,王某某安排在花园街上的“好声音KTV”喝酒唱歌,第二天凌晨1点多,他三人就到旁边的一个宾馆的房间内睡觉,喝多了不知道睡觉期间发生什么事情,正睡觉的时候,有两个警察,一个年轻的和一个岁数大戴眼镜的(李某某、梁某某)把他叫醒,要检查身份证,他没有带,喝多酒一冲动了,不理智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就跟警察发生口角,他不但骂警察,还动手跟李某某撕把,并且用手打警察头部和胸部,其他的情况都记不起来了。不清楚还有人参与打警察,当时场面乱加上喝酒了,只顾着跟警察发生冲突了其他没有注意。警察当时穿警服了。证据十二、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张某甲证实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