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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刘虎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15号。机关法人:郭平,临河区交通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