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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葛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孙洪敏,葛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身份证×××,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大乔家窝堡41,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首府139楼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孙洪敏,身份证×××,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义合村东大屯6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祥里街8-1号(61号楼)8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葛云涛,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义合村东大屯6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祥里街8-1号(61号楼)8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02号李金凤与孙洪敏、葛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1,115元。执行中双发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将房屋卖出后还款,如被执行人卖房不还款,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费36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