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本基与被执行人庞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开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魏本基。被执行人:庞在龙。申请执行人魏本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庞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5年6月1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5年6月25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支行账户62×××70项下存款10050元至本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魏本基诉庞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