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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中立诉被告杨政伟、陈海平、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立,杨政伟,陈海平,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何中立,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伟,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陈海平,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中段南侧XX公司5-16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国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立诉被告杨政伟、陈海平、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中立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中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何中立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若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