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中立诉被告杨政伟、陈海平、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立,杨政伟,陈海平,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何中立,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伟,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陈海平,男,汉族,1965年8月3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中段南侧XX公司5-16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国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立诉被告杨政伟、陈海平、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中立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中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何中立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若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