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邢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