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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邢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